***与***、青岛宝地生金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22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3民初4507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鼎律师事务送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鼎律师事务送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宝地生金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B座522。
法定代表人:姜鲁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凯利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2号楼704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青岛宝地生金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凯利华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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