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民申152号
再审申请人青岛际帆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经查,原审法院向青岛际帆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送达开庭传票未果后,进行公告送达,青岛际帆钢结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一审判决后,青岛际帆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上诉,其放弃上诉权的行为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二、经审查,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综上,青岛际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际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震
审判员 陈召坤
审判员 翟连颇
法官助理 许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