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铭昶模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临字98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2执478号,申请执行标的为7527410.44元。2016年8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2月15日,恢复执行后的案号为(2017)鲁02执恢183号。2020年7月28日,再次恢复执行后的案号为(2020)鲁02执恢128号。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