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铭昶模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0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铭昶模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临字98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2执478号,申请执行标的为7527410.44元。2016年8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2月15日,恢复执行后的案号为(2017)鲁02执恢183号。2020年7月28日,再次恢复执行后的案号为(2020)鲁02执恢128号。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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