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0804执保121号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17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04执保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女。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裁定查封了其中登记在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沙市区江汉北路粤港新村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鄂0804执异19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以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沙市区江汉北路粤港新村房屋的执行。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鄂0804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的申请,本院作出(2019)鄂0804民初822号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以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沙市区江汉北路粤港新村房屋的查封,并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以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沙市区江汉北路粤港新村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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