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1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辖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园沿山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上诉人诚通某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8民初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诚通某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1.“给付货币”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属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程序违法。2.本案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能查明事实。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买卖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诚通某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的清偿货款义务,属给付货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即***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诚通某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蕾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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