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与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3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8267号之二
原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90071064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滨海投资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725146998R),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一号办公楼19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桥梁加工款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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