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5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03民初645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舟娜,舟山市普陀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系被告同事。
被告: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一号办公楼19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2020年6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周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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