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23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29民初755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恒升水岸花园第3幢B单元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4205429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浦北县。
原告***诉被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以其和两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得到了部分相关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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