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26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02民初36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恒升水上花园第3幢B单元1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望谟县观山月商务大酒店观山月金街B-8-3。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壮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平果县。
原告**富诉被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行使其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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