䭙景鹏、***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澄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18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民初225号
原告:***,男,199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峻,云南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江承宇,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81059966。
法定代表人:余晖,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承宇、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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