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459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告***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苗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葛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