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1-14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9087号
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1575R,住所地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8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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