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城市汇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10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3395号
申请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1575R。住所地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该单位。
被执行人:海城市汇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QCE2A9K。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感王镇下夹河村。
法定代表人:吴岩,该单位。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城市汇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宋小华、吴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辽0381民初33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志环
审判员  宗维满
审判员  边德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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