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万生诉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11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327民初30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南华县五街镇石板河村委会石板河村6号。身份证号码:532324198410241317。
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81298243G。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新华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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