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11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327民初305号
原告:段之洪,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新华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8129243G。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原告段之洪与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之洪在本案开庭审理前以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和原告段之洪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原告段之洪部分款项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之洪撤诉。
诉讼费7419元,由原告段之洪负担。
审判员高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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