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3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8890号
原告:***,男,白族,195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申维英,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新华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81298243G。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划扣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5965.5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扣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5965.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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