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3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申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N6。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三台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梓州干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与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台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8)川0722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中的工程款不具备相应价款的清算条件证据不充分,涉案工程的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已交给了申请人,根据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就应该给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但原审法院仍认为工程未审计结束与事实不符;二、原审认为根据合同相关相对性申请再审人不享有工程款的权利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申请再审人是实际施工人,对其实施的工程价款享有权利。三、本案的工程款支付十分清楚,原审已查明,但判决却不确认,纯属不作为的司法行为。请本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进行再审。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原审中,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工程审计报告,故双方约定按审计结果结算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同时,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之间存在案外人的主张权利是否增加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付金额以及审计后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业主付款时应当完税金额均存在不可预见性,因此原审认定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在本案中尚不具备相应价款的清算条件合理合法,原审法院院依法不予支持***的该项诉讼请求合法。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