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民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7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47年7月16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及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中建鸿腾建设集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并合并作出(2019)川1322民初3353、3354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民初3353、33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