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17413号
原告:四川远大新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四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远大新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远大新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远大新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