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与邓佳心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0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9520号
原告:曾建,男,汉族,1992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中山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0500751109082C。
法定代表人:*美英。
被告:***,女,汉族,1997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曾建与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曾建诉称,原告在网上看到涉案工程(涉案工程在九龙坡区铜罐驿镇)施工招标,需要资质。原告认识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美英,*美英让原告与被告***联系,原告就与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美英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借用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中标之后由原告以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2019年9月,原告以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参加了由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人民政府组织的“金竹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施工投标,并将4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支付给了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系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渝负责人。后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投标保证金交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账户。后因该项目未中标,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人民政府已将4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通过九龙坡区公共服务交易中心返还至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承诺于2019年12月17日前将前述投标保证金返还至原告账户,但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均未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4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8日为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原告曾建借用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工程施工引发的纠纷,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九龙坡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九龙坡区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文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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