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5民初1293号
原告:文水县鑫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南武乡北明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MA0HALFJ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0NT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水县鑫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文水县鑫辉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水县鑫辉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水县鑫辉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9元由原告文水县鑫辉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