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72执恢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0NT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德三都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下道尾东兴花苑1号楼A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053035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宁德三都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闽7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付款义务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19)闽72执16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7月15日,本院依法恢复本案执行,并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闽72执恢3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宁德三都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宁德港三都澳港区城澳作业区8#、9#泊位通用码头工程的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3B3××××及2013B35××××)、港口深水岸线使用权(批准文号:交规划发[2013]225号、闽发改网交通[2012]33号)及海域使用权范围内的在建码头工程。2023年1月6日,前述海域使用权及在建码头工程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成交,所得款项除扣除被他案保全及预留拍卖交易税费外,其余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另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与(2019)闽72执1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无明显变化。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