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永林建材经营部、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3-2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铜鼓县永林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排埠集镇。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铜鼓县永林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40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2023年3月23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79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铜鼓县永林建材经营部撤回执行申请,属处分自身权利行为,于法无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1执1062号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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