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力锅炉有限公司、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9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3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奇力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青墩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孙婕,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88001761P),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2022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才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奇力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6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6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后又再次发起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6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同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上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6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316947元,尚有316947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彦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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