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江苏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17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
负责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健,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黄梅集镇div>
法定代表人:王东阳。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鼎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div>
法定代表人:付泽武。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毕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新华村路****
法定代表人:毕宏友。
再审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旺公司)、***、南京鼎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尊公司)、南京毕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氏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0102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安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法院撤销(2020)苏0102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改判。理由如下:1.原审判决认定涉案车辆苏A×××**车未违反装载规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记载被申请人***驾驶的苏A×××**/苏A×××**半挂货车车内掉下一块废铁块,碰到王华驾驶的苏苏L×××**型客车顶部,造成苏苏L×××**型客车受损。该掉下废铁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应属于违反装载规定的情形。2.永安保险公司已提交鼎尊公司加盖公章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下简称免责事项说明书)、《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以下简称投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等证据,其中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均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投保单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本保险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鼎尊公司在投保人处盖章确认,证明永安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综上,肇事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永安保险公司依法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
被申请人华旺公司、***、鼎尊公司和毕氏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查明,2020年6月1日20时,***驾驶苏苏A××**××挂半挂货车,沿宁洛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公里200米路段时,车内掉下一废铁块碰到王华驾驶的登记在华旺公司名下的苏苏L×××**型客车顶部,造成该车顶部、前挡风玻璃和右前玻璃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华无责任。苏苏A×××**××挂半挂货车实际所有权人为***,其中苏苏A×××**引车挂靠在鼎尊公司,苏苏A×××**挂靠在毕氏公司。鼎尊公司为苏苏A×××**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永安保险公司对苏苏L×××**型客车车辆损失定损金额为505000元,车辆维修后,永安保险公司赔偿459000元,剩余46000元维修费,永安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保险公司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为由拒绝赔偿。
再审审查中,永安保险公司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永安保险公司在原审中虽然坚持认为肇事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永安保险公司与鼎尊公司订立的保险条款、免责说明书等文件中均未就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具体情形作出约定,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永安保险公司提供的照片亦不足以证明肇事车辆存在超载或者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永安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永安保险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永安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慎
审 判 员 郑荣
审 判 员 高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陶媛
书 记 员 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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