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欧姆龙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26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辖终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355号。
法定代表人:池学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姆龙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爱都路253号4号楼第4层B1-1部位。
法定代表人:OBAGOSHI(大场合志),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6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并有明确的管辖条款约定,且不应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基于《欧姆龙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直销赊销信用客户销售合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为“由合同签订地(上海浦东)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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