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物权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1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863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女,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绿柳路39号2栋2-12层(1)办公号。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街9号院北区14号楼-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毛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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