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1-06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5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126号三楼。
负责人:崔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12幢北半幢4楼。
负责人:张宜军。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院北区14号楼-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秦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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