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2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2126号
原告:***,男,199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147418822,住所地新密市政通路与溱水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4953.85元和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50981.19元,共计515935.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砼用于***工程施工的建设;商品砼出厂价格按建委当月基准价下浮9%确定了不同规格的商品砼价格;被告在混凝土供应至五层后十日内支付混凝土总款的80%,封顶后十五日内支付全部混凝土总款的80%,剩余混凝土款在封顶后100日内或主体验收后全部结清;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致双方出现争议时,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违约方承担相应的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2018年8月22日工程主体封底顶,2018年11月8日被告委托人***、**出具结算凭证,对项目中未支付金额进行了结算。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仍未全额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工程施工项目商品砼供需合同是由案外人河南石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强公司签订,原告曾受河南石力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工程施工项目商品砼进行供应及结算。现河南石力源实业有限公司撤销了对原告的委托,因原告非《商品砼供需合同》的合同主体,原告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原告仍向被告中强公司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9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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