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0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763-768号
申请人深圳市广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传样。
委托代理人张辉辉,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邓汉志,户籍地址广西平乐县。(763号案)
被申请人王瑞胜,户籍地址广西藤县。(764号案)
被申请人蓝**,户籍地址广西藤县。(765号案)
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管涛,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永棋,户籍地址广西平南县。(766号案)
被申请人王前超,户籍地址广西藤县。(767号案)
被申请人黄自爱,户籍地址广西藤县。(768号案)
陈永棋、王前超、黄自爱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渊,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陈永棋、王前超、黄自爱共同委托代理人熊金辉,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广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民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0日做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1173、1183、1182、1175、1184、118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民公司申请称,六被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提交的《深圳市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件备案证明》,虽然注明服务单位为申请人广民公司,但申请人广民公司与六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雇佣关系。同时,六被申请人明知是包工头的合作司机而刻意隐瞒,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行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决严重错误。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撤销深南劳人仲案(2015)1173、1183、1182、1175、1184、1185号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用人单位主张仲裁裁决对被申请人与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该主张涉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问题。仲裁裁决期间,六被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提交的《深圳市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件备案证明》,注明服务单位为申请人广民公司,且申请人广民公司对六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仲裁认定申请人广民公司与六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涉及事实认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主要为该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即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广民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未能充分证明仲裁裁决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劳动者隐瞒了足以影响裁决认定该事实的相关证据,故申请人广民公司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该事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广民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其他可撤销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广民公司申请撤销深南劳人仲案(2015)1173、1183、1182、1175、1184、1185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广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六案申请费各400元,共人民币2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广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彭  建  钦
审判员 邢  蓓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春阳(兼)
附相关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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