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5460号
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树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春,男。
被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所有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8.70元,减半收取计184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志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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