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乐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24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8670号
原告:宿州乐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登达雅苑6#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RR1B481。
法定代表人:孙春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润麒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798476X。
法定代表人:王宜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宿州乐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宿州乐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宿州乐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5元,由原告宿州乐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楠楠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