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3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92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天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华英路。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71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01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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