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玖业城市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与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26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1311号
原告:北京市玖业城市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庞村工业园区4号。注册号1101120052945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223249。
法定代表人:聂君超。
原告北京市玖业城市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市玖业城市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玖业城市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玖业城市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玖业城市道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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