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27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终结(2020)浙0783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虞横。
被执行人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阳建材装饰城A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向阳。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783民初72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货款352497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将被执行人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全部房产均不具备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条件,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综上,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352497元及违约金,诉讼费3549元,执行费5187.46元尚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本院已有150起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83执5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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