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28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2674号之一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虞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面前岭小区松白路4140号彩生活物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昌荣。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28号裕丰·荔园A栋二楼物业办公室。
负责人**。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79元,合计人民币2647元,由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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