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荥阳市。
上诉人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民初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按照被上诉人诉状中陈述的施工地点“郑州市国基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该地属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中原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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