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通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新疆巨通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1136号
原告:新疆华通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街道八道湾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达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娜,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巨通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南巷1号科技数码大厦19层19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华,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新疆华通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巨通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华通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通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华通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383.74元),由原告新疆华通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358.74元由本院退还予原告新疆华通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 进 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迪里娜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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