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珈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翘楚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5-08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5718号

原告:重庆珈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7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657524X5。

法定代表人:成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康,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翘楚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涴市镇江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3318439429。

法定代表人:张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珈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翘楚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珈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珈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珈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8元,减半收取70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范京川

书 记 员 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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