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8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3财保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申请人: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全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川0823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7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全于2019年7月17日向我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申请人***、**全现以被申请人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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