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5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5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安康路北侧档案局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563189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十里墩乡观音行政村老圩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5663573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昊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赫店镇宏林行政村老圩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0529240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昊晟路桥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就全部案款达成和解并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25执恢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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