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24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81民初4767号
原告: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元洪投资区(城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6280582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杏惠路1129号福建桃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62871147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1元,减半收取4455.5元,由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颖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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