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家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6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11215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家镖,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河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62871147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河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家镖、***、***、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8日以双方拟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速录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