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24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803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工业集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成丹,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付款人为江苏皇岗建设(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付款银行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翔宇支行,票号为00100041/22623689,票据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8月17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于俊
审判员*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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