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与***、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17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3民初7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蒋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工业集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因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魏僖
书记员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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