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沃野家庭农场、嵊州市仙岩镇人民政府、嵊州市水利水电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7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6行初3号
原告嵊州市沃野家庭农场。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王树村。
经营者**,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嵊州市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嵊州市城南新区领带园五路1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男,嵊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嵊州市仙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仙岩村。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水利水电局。所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越秀北路47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过学超、马芳,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嵊州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越秀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俞大兴,经理。
委托代理人过学超、马芳,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沃野家庭农场诉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嵊州市仙岩镇人民政府、嵊州市水利水电局及第三人嵊州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嵊州市沃野家庭农场以“需要进一步明确诉请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沃野家庭农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嵊州市沃野家庭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嵊州市沃野家庭农场负担。
审判长王建
审判员蒋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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