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19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10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00号。
法定负责人:陈红才。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申请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3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租金82500元及鉴定费5000元。二、支付案件受理费7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2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9日、10月8日两次通过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4月2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许文玲共同共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街××路××号××幢××[产权号: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7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但该房产已抵押给他人,且被执行人***已就本院查封该房产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现正在异议审查中,故本院暂不能处置。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6.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能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释明办案经过及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审 判 长 杨晓建
审 判 员 吴公海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军
书 记 员 杨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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