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鑫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骏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7-05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3民初5317号
原告巴南区鑫科建筑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27号负1-2#,注册号500113600268421。
经营者***,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武隆县。
被告重庆骏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新立镇精华村四组25号,注册号50023300000915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南区鑫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骏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南区鑫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鑫科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鑫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巴南区鑫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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