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仡佬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3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1民初3538号
原告: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凤城镇凤山路九栋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21605045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礼强,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仡佬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仡佬族乡平家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20321009515617U。
负责人:***,系该乡乡长。
原告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仡佬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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