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7686号
原告: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7993102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组织机构代码59892671-2。
法定代表人:黎相坤。
原告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410元,减半收取计30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谭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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